日前,據中國政府網的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將包括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外航駐華常設機構等5項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同時建議將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老潘認為,由此,國內典當行在申請設立的周期、開辦成本,甚至進入門檻都將發生一些改變,其積極的意義是顯然的;值得注意的是,由國家商務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4月1日起頒布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至今已有12個年頭,其辦法規定在申請成立典當行之前必須先要得到商務部和公安部的審批許可,這就是前置審批,顯然,現在國務院的這一決定與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的規定相沖突,因此,針對國內典當行業的規范管理的唯一一部法規(嚴格說是部門規章)及《典當管理辦法》是在原來基礎上進行修訂,還是廢止升級為條例,都是全國典當行業發展的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更何況,當初簽署頒布《典當管理辦法》的兩位部長現在都已然“落馬”,繼而,我們也看到,今年是國內典當業復出三十年的年份,但是典當業的發展狀況和國家經濟的整體發展狀況一樣,也面臨很多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和困境,毫無疑問,現有的《典當管理辦法》已然不適應當下全國典當行業的發展了,改變是勢在必行,當然,全國典當行業在創新、產品、服務、技術、運營管理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還亟待升級,只有修煉好了“內功”,行業的發展才能持續、健康和穩定,而靠一步規章制度的改變是改變不了典當行業的發展狀況的,更改變不了典當行的業績。
備注:前置審批 是指企業注冊成立或者增加經營項目涉及到需要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必須經過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注冊成立或者開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