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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市級中小企業過橋還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2017-08-14   審核人:   (點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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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臨政辦發〔2009〕15號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轉發臨沂市市級中小企業過橋還貸資金

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現將臨沂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金融辦等三部門關于《臨沂市市級中小企業過橋還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臨沂市市級中小企業

過橋還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臨沂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促進銀企合作,為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據《中共臨沂市委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意見》(臨發〔2008〕28號),設立“臨沂市市級中小企業過橋還貸資金”(以下簡稱“還貸資金”)。為管好用好該資金,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標準,在臨沂市市區(含三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范圍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經濟實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還貸資金”,是指為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按時還貸續貸提供墊資服務的資金。該項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監督管理,委托臨沂市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具體運作。

第四條 還貸資金管理原則:堅持資金實行市場化操作,設立專戶,??顚S?;堅持統一管理和使用,統一要求、統一標準;堅持有償使用,借用企業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二章 還貸資金的設立、使用要求及審批程序

第五條 還貸資金由市財政負責籌集,專項用于企業過橋還貸周轉使用。

第六條 還貸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借用企業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占用費所得用于運作費用或滾動發展。

第七條 借用還貸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主管部門審批的工商營業執照,國地稅登記證等手續齊全;

(二)信用等級在2A級(含2A)以上;

(三)擁有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業的財務人員(取得相應的會計資格),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且企業負債率低于60%;

(四)企業無銀行不良記錄。

第八條 還貸資金的使用要求:

(一)還貸資金只用于企業還貸續貸應急的流動資金,不能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用途;

(二)還貸資金使用時間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三)企業借用還貸資金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第九條還貸資金的審批程序:

(一)借用企業申請使用還貸資金時,須在銀行貸款到期日20個工作日前,向投資公司提出申請;

(二)投資公司在接到企業申請后,組織專家到該企業和擬貸款銀行了解企業生產經營、資產負債、信用等級等有關情況;

(三)投資公司考察后符合要求的企業,必須辦理擔保、抵(質)押等保證手續;

(四)投資公司將符合要求的企業申報資料上報市財政局審查;

(五)還貸資金的審批建立會商審批制度,由市財政局牽頭組織市金融辦、市經貿委、貸款銀行、投資公司的商審會議,研究審批;

(六)投資公司根據商審會議審批情況與借用企業簽署借用協議文件。

第十條 企業申請使用還貸資金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借用還貸資金的文件,并填制《企業借用還貸資金審批表》;

(二)企業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借用還貸資金的保證材料(如擔保協議、抵押手續等);

(四)貸款銀行續貸承諾(保證還貸資金歸還企業在該行借款后,必須發放不低于還款額的新貸款,用以歸還還貸資金)。

第三章 還貸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承貸銀行發放新貸款時,必須將貸款資金存入企業在承貸銀行的存款賬戶,該賬戶由投資公司、承貸銀行、企業三方監管,簽署監管協議,以備投資公司收回還貸資金。

第十二條 投資公司按季度向管理部門通報其資金使用、風險控制及收入等情況;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由于承貸銀行不能有效履行相關義務,致使借出的還貸資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將按照企業借用額的一定倍數抽出財政性存款資金,并取消該行的中小企業貸款獎勵和風險補償資格。

第十四條 借用企業逾期不還還貸資金的,視同挪用財政資金,投資公司對拖欠資金額按日加收1‰的罰息、并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市財政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管理機構、會商機構、投資公司及承貸銀行的相關人員與借用企業弄虛作假,造成還貸資金損失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七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措施,支持當地的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金融企業貸款辦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市法院,市檢察院,臨沂軍分區。各人民團體。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2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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