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由來
訴訟時效制度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在金融借貸糾紛中,銀行等債權人如果未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后,雖然相應債權還存在,但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相應債務成為“自然債務”。
在實踐中,特別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這樣一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又履行了部分債務。在這種情形下,有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在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自愿履行部分債務,能否視為對剩余債務訴訟時效的恢復或者復活?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債務人對剩余債務又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拒絕履行,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
本文將通過相關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二、司法實踐中的觀點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兩類觀點:
觀點1:訴訟時效屆滿之后,相應債務已成為自然債務,其中部分款項的清償并不能恢復或者復活其余部分的訴訟時效。
【相關案例】
案例1:成都熊貓萬國商城有限公司與香港DCA戚務誠建筑師事務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6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可以認定陳宇光代表熊貓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協議項下欠款,其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1996年協議欠款已成為自然債務,其中部分款項的清償并不能恢復或者復活其余部分的訴訟時效。戚務誠事務所所主張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應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屆滿,期間無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無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實,其于2013年4月起訴熊貓商城公司已是訴訟時效屆滿12年之后,超過法定期間,一、二審法院認定本案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案例2: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縣支行與許昌金盾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借款糾紛申請再審案,見《債務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債務,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債務可否支持》(于金陵,最高院立案二庭),載《立案工作指導·申訴與申請再審疑案評析》(201202/33:109)。
最高院認為:銀行提供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經鑒定無法確定簽名是否由陸某本人書寫,不能據此證明銀行催款通知書已送達貿易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2 條規定,銀行無證據證明訴訟期間內向貿易公司主張過債權,本案已過訴訟時效。銀行提供的收貸憑證,能證明貿易公司于2004年自愿履行部分債務,其余債務未予償還。銀行無證據證明貿易公司放棄剩余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故對剩余債務,銀行喪失勝訴權。
案例3:磁能公司訴新世紀公司超過訴訟時效主張債權被駁回案,江蘇泰州中院,(2015)泰中商終字第00240號
泰州中院認為:機械公司2012年向鋼管公司發出律師函時已超出了二年訴訟時效期間,鋼管公司未在律師函上簽字確認,鋼管公司雖自愿償還部分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但不能視為對案涉債務重新確認或自愿同意履行機械公司主張的全部債務,亦不能據此認定在訴訟時效期滿后鋼管公司對案涉債務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應認定案涉貨款已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駁回機械公司訴請。
案例4:某信用社與何某借款合同糾紛案,見《淮海城市信用社訴何茂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債務要求繼續償還尚余借款案》(龔延華),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202/40:252)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何茂嶺于1996年6月7日向被上訴人淮海信用社貸款55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屬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上訴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但逾期被上訴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兩年內未向上訴人主張權利,該筆貸款已超過訴訟時效,不再受法律保護。上訴人于1999年5、6月份以轎車、皮鞋、酒等物品抵償部分貸款本息,不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上訴人超過訴訟時效已履行的,上訴人無權要求返還。上訴人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被上訴人辯稱未超過訴訟時效,因其未提供有效證據,其答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案例5: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與王巧根、孫麗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蘇民再187號
江蘇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是指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后的法律后果,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所對應的債權僅限于其同意履行的部分及自愿履行的部分,不包括其未(同意)履行的部分。本案中,王巧根并未同意履行剩余債務,故其對該未履行部分的債務仍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二審法院以上述規定適用于本案系法律適用錯誤。綜上所述,因案涉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故王巧根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6: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分行與何小平借款合同糾紛,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贛中民二終字第91號)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的債權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后,已成為了自然債權,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條件。被上訴人在2004年3月31日償還了上訴人的部份款項,是其自愿償還自然債務的意思表示,其行為并非理解為是對剩余債務的重新確認。法律保護之債成為自然之債后,債務人愿意重新為自己設定義務應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償還部分自然債務的行為也不能認為是對剩余自然債務的重新確認,是否愿意償還剩余自然債務是債務人的權利而并非義務。
案例7:成都市青羊區新華法律服務所與成都市五金交電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421號
案例8:忻州市忻府區天順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與山西恒源實業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山西省忻州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8)晉09民終213號
案例9:湯華、江西鴻基管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9民終212號
案例10:鄭渭源與葉天寶民間借貸糾紛,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浙衢商終字第172號
觀點2:債務人對訴訟時效屆滿后的債權進行部分清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債務人不能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拒絕履行債務。
【相關案例】
案例11:吳文亮、戴振生民間借貸糾紛,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閩民終98號
法院認為:上訴人認為本案訴訟時效最遲在2007年已屆滿,其欠戴振生的借款轉為自然債務,且并無對債務進行重新確認,只是自愿還款,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上訴人對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12:劉金璽與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焦作中級人民法院(2014)焦民二金終字第9號
法院認為:被告劉金璽于訴訟時效屆滿(2011年5月10日)后,又自愿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被告劉金璽關于‘四年來原告未向其催收,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劉金璽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13:耿萬深與阜城縣蔣坊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終335號
法院認為:《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三、總結
通過上述相關案例,雖然上述問題司法實踐中尚存在一定爭議,但觀點1為目前主流觀點,根據該觀點,訴訟時效屆滿之后,相應債務已成為自然債務,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其中部分款項的清償并不能恢復或者復活其余部分的訴訟時效。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對此簡要分析一下:
1
如果債權人未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相應債務成為自然債務,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2
訴訟時效中斷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哪怕債務人部分履行也涉及不到時效中斷的問題;
3
訴訟時效屆滿,相應債務成為自然債務,失去了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但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有權接受,義務人自愿履行之后,無權要求返還。
4
對于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務人同意繼續履行,應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5
對于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同意繼續履行的明確意思表示,只是部分清償了債務,并不能恢復或者復活其余部分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