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關于“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數項債務時的清償抵充順序問題
民法典條文內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對應原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殿~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一、對比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民法典第560條屬于實質性修訂條款,要求信貸從業人員必須要掌握的條款。
二、民法典560條款的適用,首要的前提是要求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債務。
二、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如果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如下順序:
1、雙方之間對此有約定的從約定;
2、雙方之間沒有約定的,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3、雙方之間沒有約定,且債務人在清償時未作指定的:
(1)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
(2)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
(3)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總結
律師建議銀行對于此種情形,在本次合同修訂時應做出明確的合同約定,做到“雙方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