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由來
筆者之前曾經寫過幾篇關于借新還舊的文章,也引發了讀者的一些討論。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在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借款人以自有資金償還了舊貸款后,債權人又向借款人發放了一筆同等金額的新貸款,如果新貸款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的話,新貸款的保證人能否要求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免除保證責任。
二、目前的主流觀點
如果借款人以自有資金歸還貸款后,債權人又發放一筆新貸款,這種情形下應當認定為“還舊借新”,“還舊借新”和“借新還舊”有本質的區別?!敖栊逻€舊”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而“還舊貸新”和“借新還舊”不一樣,“還舊借新”應是借款人先自籌資金償還舊貸,然后債權人再放新貸。在“還舊借新”的情況下,保證人不能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求免責。
三、相關典型判例
案例1:天津迎賓廣場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萬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62號
天津高院一審認為:迎賓公司提出本案借款系借新還舊,事實是萬力公司2003年12月25日向農行河北支行借款人民幣4000萬元。2004年1月8日已還款人民幣4000萬元,系另一筆貸款。所謂借新還舊,應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本案借款發生在2004年1月13日,不屬借新還舊。
保證人要求免責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沒有支持。
最高院二審認為:迎賓公司提出本案貸款是貸新還舊的上訴理由,屬于其對貸新還舊概念的理解錯誤,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曾良、易鐵軍民間借貸糾紛,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終1266號
湘潭市中院認為:上訴人曾良稱,2014年4月8日毛志平轉賬940萬,是償還之前1000萬元的借款,之后再轉890.6萬元給毛志平,是毛志平舊債償還后再借新債,即俗稱“還舊借新”(償還舊債后再借新債),從雙方提交的賬務往來情況來看,曾良的上述解釋合乎情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借新還舊”的情況下,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不屬于“借新還舊”,因此,也不屬于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案例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武定縣支行與云南健善糧油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君碩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陳躍、趙超英、趙健、趙家毅、任泉瑾、金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74號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貸新還舊的概念雖無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最高院通過案例的形式已經對借新還舊作出了定義,本案中健善公司與農發行武定支行在2013年也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金額為1500萬元,但該筆貸款從原告提交的2014年5月26日的貸款收回憑證可以看出被告健善公司已于2014年5月26日歸還原告農發行武定支行,上一個借款關系已經結清后雙方又于2014年6月19日簽訂了新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800萬元。以上并不符合貸新還舊的特征,故被告君碩擔保公司提出的本案借款關系系借新還舊,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保證人免責的抗辯并不成立。
案例4: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江都支行與黃靜、揚州愛麗佳家用化學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195號
江蘇高院認為:愛麗佳公司2013年12月10日歸還江都工行400萬元是針對2012年12月20日的400萬元貸款,該筆貸款于當日償還后江都工行才向愛麗佳公司發放案涉400萬元貸款,此并不屬于借新還舊,并未損害黃靜的合法權益。
案例5:宣城皖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與徐來香、鮑小牛、宣城市興達棉籽脫絨加工有限責任公司、徐鐵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10號
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徐鐵成是否需承擔保證責任,需要厘清本案借款是否為徐鐵成所主張的“以新還舊”亦或是“還舊借新”。所謂“以新還舊”,即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而“還舊借新”,是指先行將原借款清償完畢,再貸出新的借款?!斑€舊借新”因先行償還了原借款合同的債權,故使得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消滅,相應的原借款合同的保證債權也隨之消滅。
就本案而言,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本息于2014年4月24日已全部結清,皖南農商行與徐來香、鮑小牛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隨即消滅,雙方于2014年4月30日再次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情形并非徐鐵成所辯稱的“以新還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故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特別提示: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針對同一問題,不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裁判觀點,相應風險請謹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