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項目開標后有人提出異議,后被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暫停招標?,F在這個項目暫停招標已接近一個月時間了,請問投標保證金可以退還嗎?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有什么規定?
招標項目責令暫停期間,投標保證金不宜提前退還。
招標項目設置投標保證金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合同締約過程中招標人的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保證金的主要作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至中標人確定前,不得修改或撤銷投標文件;二是保證投標人被確定為中標人后,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綜合上述條款,從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和擔保期限來看,如該項目因故暫停且未超過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保證金不宜提前退還。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