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在第四章單一來源采購中列明的第一條,就是關于單一來源采購的公示要求。
其中規定: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由此可見,并不是所有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都需要公示,而是需要同時滿足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這兩項條件。公示是為了確認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獲得,便于監督部門或社會公眾對采購程序進行監督,體現了政府采購對”三公原則“的遵守。在實際情況中,通常是在兩次公開招標中均只有一個投標人投標,從而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再進行采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的數量有可能并非少于三家,由于其他的原因導致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愿意參與或對項目不知情。因此,這時候進行公示,實質上也是為了再給潛在供應商創造一次參與項目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