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連續發布6個重磅文件,深入貫徹兩會深化增值稅改革的精神,明確了改革具體政策、如何執行等事項,可謂改革春風吹滿地。
本次改革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01
增值稅稅率的調整
1.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稅率調整的執行時間為2019年4月1日,再此之前已經按原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可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在稅率調整前未開具發票但已繳納增值稅的,可按照原稅率補開發票。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同步調整出口退稅率,原適用16%的降至13%,原適用10%的降至9%。
4.同步調整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原適用13%的降至11%,原適用9%的降至8%。
02
擴大抵扣范圍
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新的政策將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從原五大項不能進項抵扣的服務項目中刪除,對納稅人未取得專票的,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需要提示的是,允許抵扣的必須為國內的客票,且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運輸票據,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客運服務也不得抵扣。
2.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在取得當期一次性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這里所稱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主要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其中現代服務業又分為(1)研發和技術服務業(2)信息技術服務業(3)文化創意服務業(4)物流輔助服務(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6)鑒證咨詢服務業(7)廣播影視服務;生活服務業又分為(1)文化藝術業(2)體育業(3)教育(4)衛生(5)旅游業(6)娛樂業(7)餐飲業(8)住宿業(9)居民服務業(10)社會工作(11)公共設施管理業(12)不動產出租(13)商務服務業(14)專業技術服務業(15)代理業(16)其他生活服務業。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03
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