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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
2019-04-23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審核人:   (點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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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 “ 三農 ” 和小微企業,確保其依法經營、合規運作,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長期穩定健康發展,使 監管機構 識別、判斷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及嚴重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分類監管,為評價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提供依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 〔 2008 〕 23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 〔 2008 〕 46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 》(魯政辦發 〔 2009 〕 82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 〔 2010 〕 18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 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魯政辦發〔 2012 〕 21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有關事宜的通知》(魯政辦發〔 2013 〕 34 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魯金監字〔 2016 〕 9 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創新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 2016 〕 30 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監管機構每年對上 一年度 1 月 1 日之前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級。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以服務 “ 三農 ” 和小微企業為宗旨、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

第四條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監管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市級監管機構依照分類評級有關規定,根據日常監管情況 , 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實際運營和合規經營情況,每年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提出初步分類評級結果,報省監管局評定,由省監管局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五條 分類評級應堅持以下原則:

全面性原則。全面了解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整體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

持續性原則。分類評級根據評級周期,每年進行一次。

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綜合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評級。

第六條 分類評級原則上按照第二章分類評級依據計算得分確定,共分 Ⅰ 、 Ⅱ 、 Ⅲ 、 Ⅳ 、Ⅴ 五個等級:得分 90 (含)分以上為 Ⅰ 級, 80 (含) -90 分的為 Ⅱ 級, 70 (含) -80 分的為 Ⅲ 級, 60 (含) -70 分的為 Ⅳ 級, 60 分以下為 Ⅴ 級。其中, Ⅴ 級又分為 Ⅴ⑴ 級和 Ⅴ⑵級, 40 (含) -60 分的為 Ⅴ⑴ 級 , 40 分以下為 Ⅴ⑵ 級。

第二章 分類評級依據

第七條 公司治理情況( 10 分)

(一)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的管理體制,明晰職責邊界、履職要求等治理制衡制度的,得 4 分。股東、董事長、總經理不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職的,該項得 0 分。( 4 分)

(二)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的,得 6 分。不按章程規定召開的,每次扣 2 分;召開會議未留存會議記錄,無法反映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的,每次扣 2 分;股東、董事、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權代表參會的,每次扣 1 分。( 6 分)

第八條 業務開展情況( 35 分)

(一)圍繞服務 “ 三農 ” 和小微企業開展業務情況( 10 分)

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合計占貸款余額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貸款數值)達到 80%的,得 10 分,每下降 1 個百分點,扣 0.5 分。其中:貸款余額、涉農貸款余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均按各個季度末平均值計算。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 2007 〕 246 號)口徑統計的以下貸款: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制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及其他貸款。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按照《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 2011 〕 300 號)的劃分標準執行。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貸款。

(二)堅持 “ 小額、分散 ” 原則情況( 15 分)

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 200 萬元的占比達到 60% 的,得 15 分; 占比介于 50% (含) -60%的, 每下降 1 個百分點扣 0.5 分 ; 低于 5 0% 的,每下降 1 個百分點扣 1 分,扣至 0 分為止。

貸款余額按照各個季度末平均值計算。

小額貸款公司單戶貸款余額超過注冊資本 5% 的,每發生 1 筆扣 3 分,扣分上限 15 分。

(三)資本周轉情況( 4 分)

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周轉倍數(本年貸款累計額/注冊資本)達到 2 的,得 4 分;介于 1.5(含) - 2 的,得 3 分;介于 1 ( 含 ) - 1.5 的,得 2 分; 介于 0.5 (含) -1 的,得 1 分; 小于0.5 的,得 0 分。

(四)放貸比例情況( 3 分)

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比例(各個季度末貸款余額平均值 / 各個季度末注冊資本與融入資金余額之和的平均值)達到 70% 的,得 3 分;每下降 1 個百分點扣 0.2 分,扣至 0 分為止。

(五)資本收益情況( 3 分)

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收益率(凈利潤 / 注冊資本)達到 6% 的,得 3 分; 3% (含) -6% 的,得 2 分 ; 0 -3% 的,得 1 分;小于 0 (含) 的,得 0 分。

第九條 風險防范情況( 35 分)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20 分)

及時向 省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報送經營情況、融資情況、變更事項信息的,得 10 分。未接入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或接入后不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數據 的,直接評為 Ⅴ⑴ 級。( 10 分)

按時 向監管機構報送月度報表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的,得 5分。( 5 分)

按照 監管 要求 使用行業統一標識, 將省金融辦批復成立的文件、營業執照、自律承諾內容、縣級監管機構的監督電話及主監管員聯系方式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的,得 5 分。( 5 分)

向監管機構報送的材料、數據有嚴重錯誤,或故意瞞報錯報虛報的,本項得 0 分。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5 分)

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貸款損失追償制度、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部激勵約束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內部部室職責清晰,運作流程規范,實施審貸分離制度的,得 5分,每缺一項扣 1 分。

(三)嚴控貸款風險( 10 分)

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減值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 100% 以上的,得 5 分;低于 100% 的,本項得 0 分。( 5 分)

小額貸款公司年末不良貸款占比(不良貸款余額 / 凈資產 )小于 3% 的,得 5 分;介于 3%(含) -5% 的,得 3 分; 5% (含) -10% 的,得 1 分;超過 10% (含)的,得 0 分 。 超過30% 的,最高可評為 Ⅳ 級,超過 50% 的,最高可評為 Ⅴ⑴ 級。( 5 分)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超越經批準的經營區域經營。違反此規定的,倒扣 5 分 。 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最高評為 Ⅴ⑴ 級。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直接或變相發放貸款。違反此規定的,倒扣 5 分,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最高評為 Ⅴ⑴ 級。

第十條 合規經營情況( 20 分)

(一)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和綜合有效利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示貸款種類、期限、利率水平、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計)息收費方式,嚴禁利用各種不合理的計息、收息方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符合上述規定的,得 6 分。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筆扣 3 分,此項扣分不設上限。( 6 分)

(二)小額貸款公司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得 6 分。未按規定執行的,每違規一項扣 2 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 Ⅴ⑴ 級。( 6 分)

(三)小額貸款公司有效規范公司注冊、變更登記等事項的,得 4 分。每違規一次扣 2 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 Ⅴ⑴ 級。( 4 分)

(四)小額貸款公司注重客戶的權益保護,規范債務催收行為,在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時,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的,得 4 分。小額貸款公司侵犯客戶權益,每違規一次扣 2 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 Ⅴ⑴ 級。( 4 分)

(五)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創新業務不符合監管規定,每違規 1 次扣 5 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 Ⅴ⑴ 級。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只可評為 Ⅴ⑴ 級:

( 一 )經批準開業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業務,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

( 二 )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沒有在崗履職的從業人員 ;

( 三 )未按有關規定申請或備案,擅自變更重大事項;

( 四 )拒絕或阻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和調研;

( 五 )高級管理人員拒絕監管機構約見會談 ;

( 六 )無故不參加行業年審和分類評級;

( 七 )未按照監管機構要求進行整改 ;

( 八 )虛假廣告宣傳等不當行為 。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凡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分類評級直接評為Ⅴ⑵ 級:

(一)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二)抽逃注冊資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

(四)洗錢行為;

(五)非法經營;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請,經監管機構確認后,酌情予以加分。

(一) 典型經驗在全省推廣的 。( 5 分)

(二)當年受到 地市(廳)級 以上文件表彰的。( 5 分)

( 三 )專門經營 50 萬元以下貸款的(貸款單戶余額均不超過 50 萬元且貸款比例不低于70% 的)。( 5 分)

第十四條 各市級監管機構可綜合小額貸款公司接受停業整頓、通報批評、高管約談等情況及其他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扣分,扣分上限為 10 分。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分類評級數據依據:監管機構應從小額貸款公司報表、賬簿等有關會計資料中獲取經營數據,有關會計資料須經過中介機構審計認定;定性指標涉及的公司情況須經市級監管機構認定;涉及違法行為的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周期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七條 市級監管機構每年 按照要求 組織市、縣兩級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初評。在綜合分析信息的基礎上,切實發揮主監管員的作用,提出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初步意見,及時 將初評意見及工作底稿報送至省監管局。市級可以組織縣(市 、區)開展交 叉評級工作。鼓勵有條件的 市 聘請 第三方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 審 計 。

第十八條 省監管局 根據監管檢查情況, 參照 第三方中介機構 審計結果 , 對初評意見進行評定,必要時,省監管局可以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評級結果由省監管局向各級監管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反饋。如有異議,小額貸款公司在 10 個工作日內對評級結果提出意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依據。

第二十條 評級結果由省監管局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評級工作結束后,省監管局做好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評級結果作為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重點監管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達到 Ⅰ 級的小額貸款公司, 由省監管局對其進行表彰,并 優先享受扶持政策、 進行新業務試點等。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 Ⅱ 、 Ⅲ 級的小額貸款公司,各級監

管機構督促公司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努力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 Ⅳ 級的小額貸款公司,各級監管機構給予監管關注,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關注其經營態勢變化,督促其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經營風險。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 Ⅴ⑴ 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予以重點監管,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達到要求的降入 Ⅴ⑵ 級。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 Ⅴ⑵ 級和連續 2 個年度 Ⅴ⑴ 級的小額貸款公司,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撤銷經營許可。有違法行為的,由監管機構移交相關部門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0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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